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法务专业委员会章程
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法务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法务专业委员会(下称:本专委会)由嘉兴市域内从事建筑和法律服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自愿组织而成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属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专委会以宣传、贯彻与建筑行业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为宗旨,以提高与建筑行业相关企业学法、懂法、守法意识为目的,全面提升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能力及提高维权本领。
第三条 本专委会接受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纵向、横向联系,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本专委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行业法律、法规、政策。
(二)为协会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的理论支持。
(三)提高会员单位的法务工作管理水平,扩大建筑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法律合规工作的社会影响。
(四)为会员单位在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和业务指导。
(五)开展建筑企业疑难法律问题的研讨、实务培训、组织能力考核。
(六)定期编制专题案例解析汇编,为会员单位提供实务参考。
(七)组织会员单位考察、学习、调研。
(八)提供“互联网+”模式的法律服务,建立法律服务的联动平台,促进会员单位之间进行多渠道合作。
(九)受理会员单位维权申请、审议并作出维权决议。
(十)针对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实施联合维权行动。
(十一)积极开展与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学术、实务交流活动。
(十二)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单位诉求、提出行政和司法建议,争取得到有关机构支持。
(十三)调处会员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矛盾纠纷,进行居中调解,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四)加强与其他建筑领域相关的行业协会或其下属的专委会及嘉兴市律师协会的联系与交流。
(十五)履行建筑行业协会赋予本专业委员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在嘉兴市域内从事建筑、法律服务行业的企业和个人,承认本章程并提出书面申请,报本专委会理事会批准的,均由资格成为本专委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专委会举办的各类活动,享受本专委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获得本专委会提供的法律咨询、信息服务和有关资料;
(三)对本专委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专委会章程、执行本专委会决议,参加本专委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二)积极承担本专委会委托、分配的工作,同心协力搞好本专委会工作。
(三)向本专委会提供法务工作总结、案例研究成果、法务信息资料等。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会员两年不履行上述义务之一的,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八条 本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使用情况,决定本专委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
(二)制定、修改本专委会章程。
(三)选举本专委会理事,并组成理事会。
第九条 组织机构设立:本专委设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可由其中1位副理事长兼任),副秘书长2人。理事任期为五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均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均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通知及表决程序
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提前通知全体会员。会员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召开理事会议的通知和表决程序同上。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任务和职权
(一)筹备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专委会的工作计划。
(四)制订本专委会的日常费用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
(五)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秘书处办事人员的聘用计划。
(六)批准接纳新会员。
(七)审议、决定本专委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长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活动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有权组织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本专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提出秘书处办事人员的聘用计划。
(三)拟定本专委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情况。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优良。
(二)在建筑行业或律师行业内等连续从业时间二十年以上,或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本专委会的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法律培训、法律论证服务和咨询收入。
(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捐赠、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会费缴纳标准,按照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法务专业委员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专委会的经费由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财务负责管理,并每年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会员大会通过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专委会理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