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度嘉兴市市政行业先进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
嘉兴市市政工程协会文件
嘉市政协 [2016 ]013号
关于开展2016度嘉兴市市政行业先进
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分局)、园林市政局、协会及有关单位:
根据嘉兴市市政工程协会《嘉兴市市政行业先进单位评选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度嘉兴市市政行业先进单位评选工作,请你们组织推荐2~3家符合条件的候选单位,并于2016年12月30日前把申报材料报至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汇总初审,评委会评议审定,经公示后发文表彰。
联系人:张玉升 联系电话:82873956
戴建德 联系电话:82080149
附件:嘉兴市市政行业先进单位评选办法
嘉兴市市政行业先进单位申报表.doc
嘉兴市市政行业先进单位主要经营管理指标统计表.doc
此页无正文
嘉兴市市政工程协会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关于 评选 市政行业 先进单位 通知
抄送:嘉兴市园林市政局
嘉兴市市政工程协会 2016 年11月28日 共印25份
附:
嘉兴市市政行业先进单位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市政行业企事业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服务功能,强化内部管理,拓展外部市场,促进安全生产,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激励会员单位争先进、创一流、进一步推进我市市政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决定在我市市政行业开展先进单位评选活动,为进一步规范评选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市政行业先进单位(以下简称:市市政先进单位)是嘉兴市市政行业的综合荣誉奖项,获奖单位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营管理等方面应达到市内同行的先进水平。
第三条 市市政先进单位每年评选一次,经单位申报、组织推荐、专家评议、评审委员会审核表决、社会公示等步骤确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市政先进单位”的单位必须是本协会的会员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
第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重合同、守信用、讲诚信,近三年(含)获得县(市、区)及以上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或获得两项以上(含)县(市、区)政府部门的单项荣誉称号。
第七条 企业经济技术指标先进、资金利润率、产值利润率、流动资金周转率、企业劳动生产率和工程质量合格率,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近三年平均产值一级企业总承包必须超过3亿元,二级总承包企业必须超过1亿元、专业及其他企业必须超过0.5亿元。
第八条 企业在近三年(含)无较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及重大社会影响事故,领导班子成员无违法犯罪行为。企业近三年(含)获得一个以上主承建的市级优质工程或二个以上县(市、区)级优质工程(专业企业为参建工程),工程合格率达100%。
第九条 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和创建市级优质工程活动,积极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活动(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I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第十条 单位领导班子人员勤奋、和谐;具有开拓创新能力。管理工作扎实、工程产品、服务质量、客户管理工作水平上乘,管理手段先进,制度健全、台账完整,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服务水准处于本地区前列。
第十一条 支持本协会工作,关心协会发展,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按照申报材料向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初审后择优推荐到嘉兴市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复审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要如实填写《嘉兴市市政行业先进单位申报表》和《嘉兴市市政行业先进单位主要经营管理指标统计表》,同时撰写2000字以上的业绩材料。
第十四条 嘉兴市市政行业先进单位申报表,要有企业注册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确认意见,证明企业在近三年(含)无较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及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 嘉兴市市政工程协会成立市政行业先进单位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相关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的代表组成,会长为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协会秘书处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评议和投票表决,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到会评委必须超过评委人数的2/3(含)方可开展评审,被评审单位获得到会评委2/3赞成票方为通过。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参评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申报资格和获奖资格。
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和协会秘书处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的有关规定,努力做好服务工作,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嘉兴市市政行业先进单位申报表
2、嘉兴市市政行业先进单位主要经营管理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