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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分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检测分会检测技术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2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检测分会文件

浙工质建协【2020】2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检测分会
检测技术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检测分会检测技术培训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升培训质量,促进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取消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后加强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检测分会章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自律公约》,检测分会制定了《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检测分会检测技术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并已经全体会员表决通过。该《办法(试行)》已报省厅质安处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检测分会检测技术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培训委托书(非会员单位使用)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检测分会

2020年3月9日

 

 

 

 

 

抄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工程质量安全监

管处、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总站、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附件1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检测分会

检测技术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检测分会2020年3月6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关于取消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后加强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浙建〔2017) 17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2020) 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检测分会章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自律公约》,为服务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检测分会(以下简称“检测分会”)广大会员单位规范培训行为,提升培训质量,加强培训管理,发挥分会与政府、社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检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测技术培训是指检测分会受会员单位委托,由检测分会统一协调、联合全省各设区市检测协会或相关合作单位举办、会员单位自愿参加,通过理论知识和实操培训及考核,提升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技术水平的活动。

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会员单位一致同意,检测分会为全省检测技术培训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机构。

检测分会的培训工作接受省住建厅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向省住建厅报告培训工作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检测分会会员单位检测人员的培训工作。非会员单位申请参加检测分会开展的检测技术培训活动,须遵守本办法并签订《培训委托书》。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培训实行“公平公正、自愿参加、统一题库、统一考试、统一证书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培训条件、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培训专业类别主要有:见证取样检测(通用)、 见证取样检测(房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市政桥梁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等。

第六条 申请参加培训的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检测机构中的检测人员;

     (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

     (三) 年满18周岁、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七条 检测技术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二) 相关检测项目的专业基础知识;

       (三) 现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四) 检测方法、仪器设备使用;

       (五) 数据分析、报告编写等。

第八条检测技术培训是对拟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人员进行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包括理论知识和实操两部分。

理论知识培训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考核推行机考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

实操培训和考核由检测机构依据培训大纲自行组织实施,检测机构针对检测人员的从业岗位要求,考核检测人员的仪器 设备操作、数据采集和分析等能力。实操考核的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检测机构须对实操考核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并向检测分会提交承诺书。

对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均合格的学员,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培训合格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继续教育培训(或宣贯学习)是指对在职持证 检测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以满 足持证人员知识和技能更新提升的要求,培训内容包括新标 准、新技术、新方法宣贯,案例分析及技术研讨等。

在职持证检测人员应接受检测分会组织的继续教育(或宣 贯学习)。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培训累计学习时间不 应少于15个学时。继续教育(或宣贯学习)采取集中面授方式培训,逐步推行网上在线学习。以考勤记录取得相应的学时证明。过期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宣贯学习)的,培训证书自行失效。

第三章培训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根据会员单位的需求,每年初检测分会在检测 分会官网发布本年度检测人员培训(包括继续教育)和考核计划。具体班期提前15个工作日发布到检测信息化管理平台及检测分会官网。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按照通知要求统一在检测分会网上 申报需要培训的学员。

第十二条理论知识培训和考核由检测分会统一组织, 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开展培训工作,未具备条件的设区市将由检测分会统一安排。培训和考核期间,检测分会应以现场巡查等方式加强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实操考核应对关键环节进行拍照录像,考核完 成后检测机构须将实操成绩合格学员的检测过程影像、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资料存档备查,检测分会将抽取一定比例的学 员进行实操能力复查。

第十四条 检测分会根据检测培训科目,制定培训大纲、 确定培训教材和理论知识试题库,并适时更新。培训教材由检 测分会编制,也可选用国家正式出版的教材及相应规范标准。

第十五条 理论知识授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 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 熟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 范及技术标准,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三) 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相应注册执业 资格;

四)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及相关技术研究,在行 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五)具有较强的分析、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文字材料 的能力。

第十六条 检测分会建立授课教师人员库,对授课教师

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对授课教师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检测分会负责检测技术培训考试管理工作, 并在杭州设立理论知识考试点。具备条件的各地市检测协会 或相关单位经检测分会认可后,也可在当地设立考试点。

第十八条 理论知识考试成绩采用随机组题、自动改卷后,生成汇总成绩,上传检测分会信息化管理平台,检测分会 及时公布理论知识考试成绩。理论知识和实操考核均合格者, 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组织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徇私舞弊,并对考试成绩负责。考试成绩未在网上公示前应进行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发现下列情况时,检测分会应当立即停止违规人员的考试工作。情节严重的,除按分会章程 和有关管理制度处理外,提请相关部门处置:

一) 徇私舞弊,为报考人员作弊提供方便的;

二) 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结果失实的;

三)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利益,向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核发培训合格证的;

四) 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其他严重影响考试公正公平性的行为。

第二十条 授课教师有以下行为的,取消授课资格:

(一)经查实,以伪造申报资料骗取授课资格的;

二) 泄露工作秘密或其他不准公开的工作内容;

三) 不认真履行职责;

四) 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授课任务的。

第二十一条 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科目成绩并两年内不予受理该科目的培训考核:

一) 在考试中发现有作弊行为;

二) 替考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的;

第二十二条 以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培 训合格证或继续教育证明的学员,注销其培训合格证,两年内不予受理培训考核。

第四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员的检测培训合格证由检测机构统一领取领证人员需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四条 因单位名称整体变更而需要变更培训合格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 培训合格证变更(补办)申请表;

二) 工商变更登记复印件;

三) 更名后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更名后新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 申请人的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白底彩照 2张。

第二十五条因人员流动而需要变更培训合格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 培训合格证变更(补办)申请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证明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下列相关证据材料之一。

1) 与原单位到期的劳动合同;

2)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3) 劳动仲裁部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仲裁决定书;

4) 法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判决书。

四) 调入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 调入单位给申请人办理的社会保险凭据(当月或上月的社会保险凭据);

六) 申请人的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白底彩照2张;

七) 本人到场办理,也可委托办理(委托办理需持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六条培训合格证变更需在原单位工作满一年方可 办理。

第二十七条 培训合格证延期:在证书有效期内,接受正常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期满后培训证书自动延续5年。

第二十八条检测分会应建立健全检测人员培训电子档案。档案记录包括:人员的基本信息、考试成绩、证书申领、 延期、变更、继续教育(或宣贯学习)等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检测分会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培训工作,自觉接受政府、会员单位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0日起执行。



附件2

培训委托书

(非会员单位使用)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检测分会:

兹有                    自愿申请参加贵机构组织的检测技术培训,并自觉遵守《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检测分会检测技术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

                                        (盖章)

委托日期:





联系人:季剑

联系电话:13957399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