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章程
(2019年4月12日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Jiax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JCI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下称本团体)是嘉兴市市域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市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加强会员与政府、行业的联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公平竞争,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的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在嘉兴市中山东路1135号东7楼。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二)参与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建议;
(三)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参与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经营机制,加快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企业诚信建设;
(六)采取适当方式,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在会员单位中推动创优争先,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先进企业、优秀人才。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
(八)开展各类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和职工的整体素质;
(九)加强信息网络工作,努力办好会刊,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努力拓展信息服务;
(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及社团组织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
(十二)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 三 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凡在嘉兴市市域范围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经批准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并与建筑业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承认本团体章程,自愿申请加入,经批准可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在本团体担任领导职务的专职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申请入会,经批准可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优先获得本团体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有权参加本团体的相关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团体的建议,积极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 四 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批准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本团体理事会;
(四)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团体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案;
(六)决定本团体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的变动和增补,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依照章程规定代行职责;
(二)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选举产生本团体会长、副会长;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审议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二)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本团体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审议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六)决定会员单位的入会和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决定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参加常务理事会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外提出常务理事人选,经常务理事会确认,由秘书处备案。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个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民主意识好,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的意见,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市建委和市民政局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会议;
(二)检查上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团体的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会议职权:
(一)审议秘书处重大事项提案;
(二)审议秘书处提出的部门设置议案;
(三)审议新会员入会和会员除名的议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审议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议案,提交理事会选举或聘任;
(五)讨论决定本团体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会长会议不定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团体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的行为;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七)按规定已到社团任职年龄的。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实施本团体工作计划;
(二)提名本团体副秘书长人选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本团体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设置和职责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 五 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会员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上述收入主要使用范围:
(一)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接待工作等事业活动费;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经验交流会、专题研讨会等会议费用;
(三)《嘉兴建筑业》会刊、资料等印刷、邮寄费等;
(四)缴纳国家、省有关协会会费;
(五)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办公费、差旅费等;
(六)其他必须的支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退会或除名,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 六 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订后的本团体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 七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因故必须终止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讨论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本团体的现有资产、债权债务依法进行清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团体终止后,应将有关资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四)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 八 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
第四十二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 九 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修订后的章程经2019年4月12日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